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202民初7700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RueAldringen,L-118Luxembourg),登记编号B48328。
法定代表人:OttoBruderer,该公司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家良,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端州区**服装店,经营场所肇庆市端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诉被告端州区**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