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32821号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61L。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陵燕,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梦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UKHN6F。
法定代表人:范某1。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82。
法定代表人:蒋某1。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梦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东莞市梦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梦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