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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震与南京发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3531号
案件名称王震与南京发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震;南京发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531号原告:王**,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新江,广东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徽,广东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发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大发路**(龙壁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K。

法定代表人:李国成。

原告王**与被告南京发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201820895805.0)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王**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负担,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除应收部分外,其余人民币4275元退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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