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531号原告:王**,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新江,广东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徽,广东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发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大发路**(龙壁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K。
法定代表人:李国成。
原告王**与被告南京发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201820895805.0)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王**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负担,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除应收部分外,其余人民币4275元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