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0460号原告:江西金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生物医药产业园1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衍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磊磊,安徽唯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李济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曲梁镇产业聚集区风尚街风尚企业芯城**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杰。
被告:新乡市吉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八路**中关村e谷(新乡)科技创新基地****法定代表人:朱港豪。
被告:河南省菁萃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阳市杨官营村**院div>法定代表人:李界浩。
被告:北京京东叁百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江西金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李济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吉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菁萃堂药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百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江西金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西金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