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温岭市城北东森鞋料复合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9522号
案件名称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温岭市城北东森鞋料复合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温岭市城北东森鞋料复合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522号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城北东森鞋料复合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陈锡初,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城北东森鞋料复合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旭光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兆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