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592号原告:周萍,女,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智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邦之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大宝路**金富来大厦****。
法定代表人:邹治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昱彤,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自梁,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睢劼灯饰门市部,住所地:,住所地:中山市古镇和兴路**六坊银禧楼首层A4卡之2v>经营者:肖**山。
原告周萍与被告深圳市智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睢劼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周萍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古镇睢劼灯饰门市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萍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萍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古镇睢劼灯饰门市部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