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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3749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吴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3749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辉,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婷婷,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强,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大伟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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