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8704号原告:兆亨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楼****。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悦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溪棠槎路****C20>法定代表人:陈小龙。
原告兆亨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6169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兆亨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收到(2020)粤0111民初18704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兆亨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