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刑初800号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泉州稳辉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利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1JTCA49,法定代表人项剑文。
诉讼代表人赖辉,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系被告单位泉州稳辉鞋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项剑文,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
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监视居住。
现在家。
辩护人洪秋生,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鑫龙,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三部刑诉〔2020〕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泉州稳辉鞋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项剑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员 吴景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沈雄华 书 记 员 黄倩雯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