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6575号原告:温江家贵富侨浴足保健概念店,经营场所成都市温江区柳城两河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15L700168873。
经营者:程道隆,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嵩,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街道龙宁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92984391。
法定代表人:甘朝炳,职务不详。
原告温江家贵富侨浴足保健概念店与被告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
原告温江家贵富侨浴足保健概念店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江家贵富侨浴足保健概念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江家贵富侨浴足保健概念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温江家贵富侨浴足保健概念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