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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重庆速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92民初6443号
案件名称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重庆速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重庆速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6443号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29924R。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速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渝**泰山大道东段******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7602NJTXN。

法定代表人:周晓艳,职务不详。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速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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