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辖终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富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延寿中街**荔园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欧庆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金山大厦**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莆田市富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翔公司)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初1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富翔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
本案中,富翔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是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故应由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且苏宁公司不是侵权行为主体只是一个购物平台载体,因此原审法院以苏宁公司所在地作为管辖连接点错误。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司法成本和提高审判效率,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原审被告苏宁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批机构并跨区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规定,原审法院对于发生在南京市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管辖权。
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富翔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富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