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1856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利斌,男,汉族,1985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光辉后畔池围前座56号,公民身份号码445************018。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利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