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辖终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亭湖区明仁眼镜店,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沙井头路****商办楼**(7)。
经营者:袁森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明,江苏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div>法定代表人:谢公聚,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亭湖区明仁眼镜店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民初47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亭湖区明仁眼镜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亭湖区明仁眼镜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亭湖区明仁眼镜店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