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民初345号原告:周建兴,男,汉族,1985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经济开发区惠华洁具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郴州市五岭大市场北苑****。
经营者:候玉华。
原告周建兴诉被告郴州市经济开发区惠华洁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为1万元,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兴撤诉。
本案原告周建兴已预交受理费13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建兴负担。
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马光祥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