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461号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1。
法定代表人:陈×秀,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鑫越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
法定代表人:吴×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规,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苗远,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越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68.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瑜 瑜人民陪审员 陈 宏 辉人民陪审员 章 明 兰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银椿(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