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870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注册号码:110111-4045129。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一优品全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EUKK7K。
负责人:高勇。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一优品全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