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858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F。
法定代表人:李×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禹,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丰鼎豪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W。
经营者:张×民。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丰鼎豪贸易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270374.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银椿(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