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267号 原告:台州市黄岩风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院桥街居新春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31368188XN。
法定代表人:张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斌,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菲博思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前店********自主申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594380580F。
法定代表人:王建凯。
原告台州市黄岩风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菲博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黄岩风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用支出)”,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8月27日,原告台州市黄岩风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台州市黄岩风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市黄岩风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风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台州市黄岩风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