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8848号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东里**楼南侧**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国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奉化西岸良子足浴,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桥西岸路**。
经营者:方伟格,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奉化西岸良子足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奉化西岸良子足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