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074号原告:朴振奎。
被告:深圳市沐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M24。
法定代表人:魏×奇。
原告朴振奎与被告深圳市沐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87.2)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朴振奎于202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朴振奎负担。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银椿(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