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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许瑞凤、嵊州市多立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6民初196号
案件名称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许瑞凤、嵊州市多立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瑞凤;嵊州市多立电器有限公司;美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来斯奥集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196号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美的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瑞凤,女,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嵊州市多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长乐镇迎宾大道**(**)iv> 法定代表人:徐定昇。

被告:美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伍泽宽。

被告:来斯奥集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姚松良。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瑞凤、嵊州市多立电器有限公司、美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来斯奥集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许瑞凤、嵊州市多立电器有限公司、美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来斯奥集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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