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2民初821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珍,北京德和横(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么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社会信用代码×××CXM。
法定代表人:周志滨。
被告:周志滨,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么鹿贸易有限公司、周志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照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么鹿贸易有限公司、周志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