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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韦念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12741号
案件名称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韦念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韦念满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2741号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中科研发园**楼**。

法定代表人:刘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臻元,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君超,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环滘路朗环围直街**div>法定代表人:韦念满。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凯丽,女,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

(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韦念满,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灵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益祖,男,199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系韦念满的儿子)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韦念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佳敏独任审理。

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4300元),由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多交纳的受理费21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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