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173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霞,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炯恒茶行,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浙江江南名茶市场****iv> 经营者:杨文超。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炯恒茶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
2020年8月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炯恒茶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