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37429号原告:深圳市三木希色服饰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紫竹六路教育科技大厦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6。
法定代表人:魏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芬芬,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祥云,女,汉族,1989年12月13日出生,住址,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div>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三木希色服饰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交纳),本院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