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0003号 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汉川市民营科技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737140278Q。
法定代表人:周诗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福,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被告:兰山区某某百货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经营者:汪某某。
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兰山区某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受理。
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