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知民初57号 原告:上海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
法定代表人:钟方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虹婷,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莎,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安聚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黎明大道******。
法定代表人:罗清清,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聚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