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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超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常州永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知民初137号
案件名称黄超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常州永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常州永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137号 原告:黄超,住广东省中山市,户籍地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杨纪元,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常州永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HQ3K57。

法定代表人:汤道猛。

原告黄超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常州永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超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随后,原告黄超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超负担。

原告黄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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