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2458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天竺顺天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王辛庄南路**。
经营者:王砚文。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天竺顺天建筑设备租赁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