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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黄肖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9364号
案件名称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黄肖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黄肖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9364号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肖奶,女,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石桥头镇。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盈公司)与被告黄肖奶、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诉讼中,德盈公司申请撤回了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德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黄肖奶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黄肖奶立即停止侵害德盈公司商标专用权行为;

2.黄肖奶赔偿德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2,000元,差旅费3,000元);

3.黄肖奶在拼多多平台首页中公开承认侵权事实、消除影响;

4.寻梦公司删除侵权链接;

5.本案诉讼费由黄肖奶承担。

审理中,德盈公司撤回了诉请1、3、4。

事实和理由:森科公司系第25类XXXXXXX号“/”注册商标权利人。

德盈公司和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科公司)签署了《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证明》,根据该证明,森科公司将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现有以及将来合法取得的商标权、专利权及著作权许可给德盈公司使用,许可期限为2016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许可性质为普通使用许可。

森科公司授权德盈公司作为森科公司在中国大陆区域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对中国大陆区域内发生的任何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权。

德盈公司经调查发现,黄肖奶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开设名为“坏小孩童鞋”的网络店铺,未经许可在涉案店铺中销售标注与权利商标相近似的标识“/”的童鞋,商品销售页面上也使用了与权利商标相近似的标识“/”。

上述行为侵害了德盈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德盈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根据德盈公司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国家商标局于2011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商标,注册人为森科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鞋子;

童装等,有效期至2021年11月20日。

德盈公司和森科公司签署了《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证明》,根据该证明,森科公司将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现有以及将来合法取得的商标权、专利权及著作权许可给德盈公司使用,许可期限为2016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许可性质为普通使用许可。

森科公司授权德盈公司作为森科公司在中国大陆区域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对中国大陆区域内发生的任何侵害森科公司现有及将来合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以德盈公司名义维权。

2019年5月8日,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代理人林瑶琴前往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在公证员及其助理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手机在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名为“坏小孩童鞋”的店铺中购买了鞋子一双,付款35元,商品名称中、销售页面展示的商品上使用了“/”,显示已拼232件。

2019年5月13日,林瑶琴在公证员及其助理监督下收取快递,并对收取的快递进行拍照后重新封存,上述过程详见于(2019)闵泉海证内字第6493号公证书。

2020年1月22日,上述网络交易平台中的销售链接已被禁封。

经当庭勘验,拆封公证处封存的物品,内有一双童鞋,童鞋鞋面上标注了“/”标识,童鞋以及外包装上并未标明产家信息。

另查明,黄肖奶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有名为“坏小孩童鞋”的店铺。

“拼多多”平台的经营者寻梦公司向本院出具了销售情况表:“坏小孩童鞋”店铺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共计287件,销售金额为7,020.45元,同时退款成功的订单数量为10件,退款金额为230.98元。

本院认为,首先,在本案审理期间,由于商标法于2019年4月23日进行了修订,新商标法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案所涉及的被控侵权行为虽然自新法施行之日前即已开始,但延续至新法施行之后,故本案应适用新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森科公司作为权利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证明》,德盈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就他人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其次,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构成商标侵权。

黄肖奶销售的商品童鞋,与权利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系属同类,被控侵权的商品上使用了“/”,经比对与权利商标视觉上基本一致,只是眼睛部位有所区别,构成近似,该行为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

经德盈公司鉴别,上述侵权商品并非森科公司授权销售的商品,黄肖奶无合法授权,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商标专用权等财产权益,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于德盈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商标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或黄肖奶的违法所得,亦未能提供关于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证据,据此,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院综合考虑被控侵权行为性质、后果,涉案商标知名度、核准注册时间,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单价等因素酌情确定黄肖奶在本案中所要承担的赔偿数额。

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以必要、合理为限。

德盈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虽无相关凭证予以证明,确系为本案诉讼所需,本院对此酌情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肖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500元;

二、驳回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436元,被告黄肖奶负担6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陈璐旸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黄 亮书 记 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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