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4472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勇记杂货店,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之一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41********1116。
经营者:罗家勇,男,汉族,1964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大埔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41************012。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虎门勇记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后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为5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