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3873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山东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玲,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2020年8月17日,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