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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利辛县中疃镇马东标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6民初314号
案件名称31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利辛县中疃镇马东标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中疃镇马东标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皖16民初31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钟灵,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中疃镇马东标食品店,工商注册地安徽省利辛县中疃镇高皇光明路,实际经营地址安徽省利辛县中疃镇高皇街044县道与202乡道交口向东150米左右。

经营者:马东标,男,195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公司)与被告利辛县中疃镇马东标食品店(以下简称马东标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家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余钟灵,被告马东标食品店的经营者马东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家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马东标食品店立即停止侵犯上海家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马东标食品店赔偿上海家化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3.马东标食品店赔偿上海家化公司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

4.马东标食品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上海家化公司拥有的第1062398号“六神Liushen”文字及字母商标于1997年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化妆品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7年7月27日。

上海家化公司拥有的第111603号“六神”文字商标于1997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沐浴露、化妆品、花露水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7年10月6日。

2002年2月,上海家化公司注册并使用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六神”商标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9年6月19日,上海家化公司调查人员在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到马东标食品店的经营场所购买“六神花露水”(外包装上标有“净含量195ml”)一瓶。

经鉴别:马东标食品店所售花露水为假冒上海家化公司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后公证员对所购商品予以封存,并出具了公证书。

马东标食品店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害上海家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上海家化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上海家化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

马东标食品店辩称,其感觉售卖的花露水是真的,即便销售的涉案花露水是假的,不是故意销售的,上海家化公司应先予警告。

马东标年老有病,儿子有慢××,无力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海家化公司提供的第三组证据公证书及实物证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第四组证据公证费发票,能够证明上海家化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家化公司注册有第1062398号“六神Liushen”文字及字母商标和第111603号“六神”文字商标,在第三类商品上享有上述商标专用权,现在有效期内。

2002年2月,上海家化公司注册并使用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六神”商标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9年6月19日,上海家化公司调查人员在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到马东标食品店的经营场所,以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一瓶“六神花露水”(外包装上标有“净含量195ml”),并支付10元,要求该店出具购物发票及收据,该店收银人员拒绝提供。

经鉴别,马东标食品店所售花露水为假冒上海家化公司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后公证员对所购商品予以封存,并出具了(2019)皖合元公证字第4161号公证书。

经当庭对(2019)皖合元公证字第4161号公证书所附封存实物拆封,上海家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现场对封存物品与正品进行比对,产品防伪标、瓶盖等方面与正品存在差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马东标食品店是否构成侵权;

2.上海家化公司要求的赔偿金额及合理费用应否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上海家化公司注册有第1062398号“六神liushen”文字及字母商标和第111603号“六神”文字商标,在第三类商品上享有上述商标专用权,现在有效期内。

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2019)皖合元公证字第4161号公证书载明上海家化公司调查人员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到马东标食品店的经营场所购买“六神花露水”一瓶,经鉴别,马东标食品店所售花露水为假冒上海家化公司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马东标食品店擅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上海家化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马东标食品店侵权行为成立,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因马东标食品店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及上海家化公司所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本院结合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2019)皖合元公证字第4161号公证书认定的侵权事实及情节,并结合上海家化公司的知名度等因素,酌定马东标食品店赔偿上海家化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总计5000元。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规定,判决如下:一、利辛县中疃镇马东标食品店立即停止实施侵犯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利辛县中疃镇马东标食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三、驳回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利辛县中疃镇马东标食品店负担85元,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怀 峰审 判 员  沙启峰人民陪审员  邢 燕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法官助理孙曼书记员韩振宇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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