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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与汕头市童心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鑫乐塑胶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783号
案件名称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与汕头市童心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鑫乐塑胶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汕头市童心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鑫乐塑胶玩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783号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黎燕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进,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童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中泰四路南侧5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鑫乐塑胶玩具厂,经营场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埔美美新工业区。

经营者:陈沛忠。

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童心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鑫乐塑胶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玩具(3600-餐具清洁套装),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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