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83执7567号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被执行人:昆山市千灯镇石浦章春五金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T,住所地千灯镇石浦汇丰建材市场9号楼21-22号。
法定代表人:王章春。
被执行人:王章春,男,1972年12月7日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千灯镇石浦章春五金商行、王章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477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市千灯镇石浦章春五金商行、王章春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市千灯镇石浦章春五金商行、王章春银行存款人民币25275.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