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0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授权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添彤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上海路韩国商品交易中心首尔ARTKOREA免税店直营店)。
经营者:王翠英。
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执行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添彤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0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添彤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技术产业开发区添彤商行负担案件受理费16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添彤商行未履行义务,经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添彤商行向本院交纳执行款9050元,其中9000元交付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放弃其他权利请求,本院收取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鲁10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