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271号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以新,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小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田寮工业**田寮大厦1301B。
法定代表人:彭立伟,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深圳小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光华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回对被告被告深圳小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光华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