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747号原告:李远平,男,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佳华之家灯饰门市部,经营场所中山市*****************。
经营者:田茂艳。
原告李远平与被告中山市古镇佳华之家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销毁被控侵权产品成品及宣传资料;
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万元;
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专利名称为灯饰配件(石头),专利号为**************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原告一直致力于灯饰产品的研发,为灯饰产品研发投入巨大心血。
涉案专利外观独特,赢得大量的经销商和消费者青睐。
2019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相同的灯。
同年10月25日,原告代理人在被告开设的店铺购买被控侵权产品并申请证据保全,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同,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原告专利产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中山市古镇佳华之家灯饰门市部为个体工商户,中山市古镇佳华之家灯饰门市部已于2020年6月11日被注销工商登记,即中山市古镇佳华之家灯饰门市部在本案起诉前就已被注销而不存在,中山市古镇佳华之家灯饰门市部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是本案被告。
故原告将中山市古镇佳华之家灯饰门市部列为被告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远平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原告李远平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