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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终110号
案件名称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佳卫;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73民终1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名称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博学南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安世洪(AHNSAEHONG)。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姓名刘佳卫身份情况男,199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审级二审一审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案号(2020)沪0104民初6883号上诉人上诉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准确,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的金额明显过低,显失公平。

赔偿金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被诉侵权产品系价格明显低于正品价格的假冒化妆品,被上诉人侵权行为恶劣,影响范围广,后果严重,应予严惩;

权利人维权时间、人力、费用成本高;

上诉人主张的涉案商标驰名、广告投入大、商业价值极高;

被上诉人的侵权产品销量远不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披露的数量。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几乎全部由上诉人负担明显不合理。

被上诉人辩称未作答辩。

一审诉讼请求一、判令刘佳卫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判令刘佳卫赔偿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茉莉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及合理维权费用6,000元;

三、判令寻梦公司立即断开刘佳卫涉案店铺侵权商品链接。

爱茉莉公司当庭撤回第一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并将第二项诉请调整为要求刘佳卫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并赔偿合理费用16,000元(包括律师费6,000元、公证费2,000元、调查费8,000元)。

同时,爱茉莉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理由见(2020)沪0104民初6883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至第5页。

一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一审判决一、刘佳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爱茉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6,500元;

二、驳回爱茉莉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对诉讼费用的分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爱茉莉公司负担1,750元,刘佳卫负担200元。

二审新的证据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认定事实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理由本院认为,鉴于本案中尚无证据证明上诉人爱茉莉公司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以及被上诉人刘佳卫所获利益,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量权利商标的知名度、被上诉人的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等因素,以及上诉人维权实际支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酌情确定了被上诉人应赔偿的数额。

至于上诉人主张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明显过低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依据购自被上诉人开设于“拼多多”平台店铺的被诉侵权商品提起本案诉讼,寻梦公司在诉讼中提供的数据表明,被诉侵权商品在“拼多多”平台上扣除退货后的销售数量为28件,销售金额为5,130元,在上诉人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还存在除“拼多多”平台外的其他销售渠道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据此确定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此外,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刘佳卫的行为构成侵权,却判决上诉人爱茉莉公司承担大部分的一审案件受理费,有所不妥,本院将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对一审案件受理费的分担予以调整。

上诉人有关诉讼费负担的上诉理由能够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0元,由上诉人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01元,被上诉人刘佳卫负担人民币1,049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7.50元,由上诉人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审 判 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邵望蕴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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