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2351号之一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悠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法定代表人:黄海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旷,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悠态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