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202民初3573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6。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翌,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会市大沙镇巧好服饰店,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沙*******路70、72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84MA4Y6RQW9M。
经营者:钟建明。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会市大沙镇巧好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四会市大沙镇巧好服饰店已和解协商为由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