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3001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凰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余程军。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龙井茶协会)与被告金华凰蒂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凰蒂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龙井茶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凰蒂公司、寻梦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龙井茶协会所享有的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凰蒂公司、寻梦公司共同赔偿龙井茶协会经济损失6万元。
事实和理由:龙井茶协会系第XXXXXXX号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茶叶,有效期自2011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止。
西湖龙井商标在2012年5月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以证明具备西湖龙井该产品的原产地和特定品质。
经调查发现,凰蒂公司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上开设了名称为“若阳草堂茶叶旗舰店”销售假冒“西湖龙井”商标的茶叶,该行为侵害了龙井茶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凰蒂公司还在标题中突出使用“西湖龙井”关键词,对目标客户进行引流,使其店铺不正当的获取了相对较多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凰蒂公司网上销售数额较大,严重侵害了龙井茶协会的合法权益。
寻梦公司作为销售平台开办者,为凰蒂公司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应依法承担责任。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凰蒂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凰蒂公司认为,本案系商标侵权案件,凰蒂公司销售的商品采购于阿里巴巴平台,西湖龙井保护区域位于杭州,销售商品目的地位于浙江义乌,凰蒂公司住所地在金华市婺城区,因此无论从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案件应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或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的规定,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本案中,龙井茶协会以凰蒂公司、寻梦公司侵害其商标权提起本案诉讼,而寻梦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金华凰蒂服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李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兴 书 记 员 刘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