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刑更268号罪犯田文武,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滑县。
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豫0523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文武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田文武不服,提出上诉。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豫05刑终4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
于2019年8月20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
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对罪犯田文武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建议,于2021年3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田文武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文武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20年4月、2020年10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2次。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文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文武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