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民辖终23号上诉人:朗术礼,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彤,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玥,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张海丽,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平,男。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朗术礼因与被上诉人张海丽、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初10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朗术礼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沙北三村13栋401室,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张海丽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寻梦公司未提交述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中,原审被告寻梦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故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静审判员 张 莹审判员 朱佳平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佳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