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民初90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法定代表人:黄文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熙,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高行,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小菡ck代购店店铺,掌柜名:tb。
经营者:雷渊成,男,196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小菡ck代购店店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屈中亚审判员 李 飞审判员 廉丽萍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法官助理李秋香书记员陈易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