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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郑景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04民初10475号之一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郑景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郑景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10475号之一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景创,男,汉族,1972年5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巷3号,公民身份号码44152*************。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景创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受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减半受理费为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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