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临朐县浩悦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7民初210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临朐县浩悦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临朐县浩悦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210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县浩悦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辛寨镇小辛中村。

法定代表人:姜德雨。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县浩悦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