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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柱县永发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1837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柱县永发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天柱县永发烟酒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837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启东、唐彬彬,均系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天柱县永发烟酒行,经营场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凤城街道民生街****。

经营者:虞银飞。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柱县永发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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