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民辖终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雷特预应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陇海五路与八大街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3XB19W46。
法定代表人:朱建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阳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596873Q。
法定代表人:黄祥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远湘,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东,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百度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100433B。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晋,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重阳,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雷特预应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维姆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2民初136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雷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2民初13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为开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雷特公司与百度公司签订推广协议的时间为2018年10月20日,百度公司正式为雷特公司推广服务的时间为2019年3月,自2020年1月雷特公司百度推广上才出现关于OVM关键词,,地点在雷特公司的住所地开封市因此,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位于河南省开封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容易查清案件事实,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被上诉人欧维姆公司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百度公司、雷特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欧维姆公司可以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或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被侵权人住所地即欧维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二条规定:“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现欧维姆公司选择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雷特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